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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案例】银行卡被盗用后,银行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王正涵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9
浏览量:817

作者声明:王正涵律师首次发表于找法网,本文版权归属于王正涵律师所有,未经作者授权,任何人不得进行转载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违法必究。

【基本案情】

2008年,吴先生在上海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25月,吴先生路过上海市南京东路某银行的自助银行,看到该自助银行门禁上有一个装置,上面提示“进门先刷卡并输入密码”。吴先生按提示操作后未能进入,遂离开。三个月后,吴先生发现该卡内居然少了30万元,向警方报案后发现,原来该门禁装置是犯罪分子在银行自助门禁系统上安装了密码盗窃器,非法窃取了吴先生的卡内信息和密码。犯罪分子被抓获后,追缴赃款仅3000元不到。吴先生遂找到笔者,希望笔者作为律师,从法律角度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


【基本思路】

笔者经过仔细研究和信息分析后发现,该案例属于银行储户信息被盗用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例中,吴先生与银行属于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吴先生是持卡人,享有储户的法定权利;银行作为发卡人,对账户内资金安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在本案中银行自助系统上被安装了密码盗窃器明显属于银行存在重大过失。正因为银行存在的重大过失,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方便,最终导致吴先生蒙受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因此,笔者向吴先生建议,以银行门禁系统所在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银行承担吴先生账户内短少的资金30万元整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且由银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2万元整。


【法院审理】

笔者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观点:

一、相对储户吴先生来讲,商业银行有条件了解自助银行和ATM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有机会及时掌握相关犯罪的情报,有能力改进和加强自助银行和ATM机的功能。

二、《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助银行在被各种犯罪活动共计后暴露出来的弱点,随时对其进行改进。在新的改进方法未出台时,银行有义务通过不定时巡察、明示使用注意事项、向储户告知犯罪手段等方法履行防范犯罪的义务。

三、原告吴先生作为一个普通市民,不具备鉴别银行门禁装置和密码盗窃器之间的区别,难以想象,一个储户必须具备如此专业高度的能力后才能保障自身储蓄不受非法侵犯,这对于普通储户来说明显过于苛刻,也是不切实际的。综上,原告对账户内的资金被盗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该后果和责任。

法院认同笔者的代理思路和观点,最终全部支持原告诉请,即判令银行支付原告30万元,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2万元整,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办案心得】

本案是银行卡信息泄露后被伪卡冒用的典型案例。由于伪卡交易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会涉及刑事纠纷。但又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冒用银行卡后很快将赃款挥霍一空,因此往往造成受害人无法通过刑事途径获得足够的经济赔偿。因此,转而追究银行的责任是一种比较可行的途径。由于本案中银行过错较为严重,并且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结合最近几年来该银行曾经遇到过犯罪活动而未能及时布置相应措施,防止犯罪发生,导致原告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银行难辞其咎。本案判决公平合法,值得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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